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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后,商业险仍需赔偿的情形

地铁图 2023-04-17 我要投稿 2223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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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随之提升,随便一个小交通事故,都能可能导致一个家庭陷入沉重的生活负担,给车辆买保险成为了人们开车出行必不可少的事项,但是保险合同中又有这样那样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商业险,很多情形是不赔的,比如肇事逃逸、醉驾等,那么对于肇事逃逸,并非的绝对不赔,有且情形也是需要赔偿的,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说说这些仍需赔偿的情况。

一个交通事故,肇事者甲肇事后逃逸,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对方损失,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其上诉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上诉事项:甲事故发生后连续逃逸,属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二)明确约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禁止性行为,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事故发生后连续逃逸,保险公司将“逃逸”作为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就应当认定该条款为有效条款,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王学中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网络投保界面要求客户必须阅读保险条款,在条款中对于上述免责事项字体也加粗加深区别于一般内容,足以起到提示义务,且该条款不是保险公司一家制定而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全国统一使用的。故保险公司对于逃逸免责已对其尽到了提示义务,应当予以支持商业三者险免赔。

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甲作为一名取得驾驶证的合法驾驶员,应该知道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应当积极救助伤者,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其交通肇事后连续逃逸的违法行为不应当由保险公司买单。

肇事者甲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

那么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该不该赔偿,是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下面就给大家具体说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甲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事由应尽到提示义务。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单并未附着涉案免责条款的内容,其提供的商业险免责条款上也无肇事者签字或盖章,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虽有甲签字,但该说明书本身即是格式条款,缺乏证明力,保险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向甲提供免责条款,并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故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对于商业险,只要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即使逃逸了,保险公司还是要赔偿的,特别是现在大家在网上买的商业险,很多保险公司都不能完全尽到提示义务,以此为辩点,还是有有希望要求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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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3/04/17作者: Ma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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