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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被挤互殴 致对方眼球摘除

地铁图 2017-04-09 我要投稿 232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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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乘坐地铁时不慎被挤到,于某与佟某从口角演变成拳脚相加,佟某左眼被打伤,最终导致摘除眼球。近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丰台法院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佟某和朋友喝了些酒后,从角门西地铁站乘坐10号线列车回家。由于在坐下时,身体挤到了隔壁座位的于某,于某便对他出言不逊。佟某也不示弱,两人便互骂起来。于某说,他当时本来想起身离开,但站起来后却被佟某揪住了衣服。佟某还从兜里掏出了钥匙,用钥匙将于某的脸部、头部扎伤。情急之下,于某挥拳打向了佟某的左眼,并用脚踹了佟某的腹部。此时列车恰好在石榴庄站开门停车,于某便将佟某推下车去,找到了执勤乘务员试图解决纠纷。

经诊断,佟某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眶内壁骨折,医院对他进行了左眼球摘除手术,伤情达到了重伤二级。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

法庭上,于某称,自己并没有伤害佟某的故意,只是在撕扯中误伤到佟某的眼部,并非是故意用拳头击打所致。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佟某在本案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佟某在本案的起因上虽存在一定过错,但矛盾发生后双方均未能保持充分克制,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且于某后续的伤害行为造成佟某重伤二级的严重损害后果,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佟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于某实施的殴打强度和方式可以认定,于某在与佟某发生矛盾后,产生了殴打意图,而并非是受到来自佟某的不法侵害即时产生的反击意图,因此于某的殴打属于积极加害,无法认定正当防卫。

因此,丰台法院一审认定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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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7/04/09作者: Ma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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