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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休前夕,利用自己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职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270万余元。
原北京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项目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刘会合因贪污罪,二审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检方指控,刘会合于2012年初至2013年底止,利用担任北京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项目管理中心前期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地铁14号线张仪村停车场天然气接入工程职务之便,伙同北京市福通顺建筑公司原总经理张海龙(另案处理),虚构张仪村天然气工程,隐瞒某部队在张仪村天然气管线工程与轨道建设公司在张仪村的天然气工程线路复合的事实,上报结算报审金额1135万余元预谋贪污,欺骗轨道建设工程与福通顺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实际骗取公款570万余元。
后刘会合与张海龙将其中270万余元瓜分,其余赃款302万余元被检察机关追缴,刘会合将贪污的公款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7月2日,刘会合被带到国资委纪检部门。
检方认为,刘会合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会合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他称在施工过程中,某部队的管线与他们公司的管线交叉,刘会合向领导汇报需要分摊工程款项,但实际上,某部队的管道项目当时已经完成,不需要其公司支付钱款。
他称没说实话“目的是想自己多分点钱”。施工完成后,刘会合从福通顺建筑公司原总经理张海龙获得270万元的支票。刘会合将其中的“七八十万元”用于偿还自己此前买房的借款。
2017年9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刘会合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刘会合提出上诉,认为其不是案件主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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