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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高铁霸座属违法

精选分享 2021-08-19 我要投稿 107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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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晴是一名大学生,某日和同学一起乘坐高铁去外地旅游。上车后,她和同学找到了各自的座位。两人座位号相连,中间隔着过道。邻座的同学放好行李坐下后,小晴发现一名中年妇女已经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了。

小晴站在座位旁,俯身客气地跟对方说:“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中年妇女丝毫没有要从座位上起来的意思,坐着对小晴说:“长途车不按号入座。”小晴听到这句话后愣了一下,心想以前遇到无座票的乘客坐在自己座位上,只要上前说明情况后,对方都会让出座位。

小晴与中年妇女再次沟通,但对方仍然没有起身。见此情形,小晴只好去找列车长帮忙。列车长来到中年妇女旁边,与其交涉了十几分钟,最终中年妇女把座位还给了小晴。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出行秩序和保障守法乘客的权益,从立法层面对“霸座”行为亮起红牌。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属于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者。此外,霸座者霸占他人座位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者的使用权,被霸座者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

本案中,霸座的中年妇女不但侵犯了小晴合法的、正当的乘车就坐特定座位的民事权利,也违反了与铁路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霸座中年妇女如不让座,铁路公司可以起诉其违约,小晴也可以起诉其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来源:天津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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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1/08/19作者: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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