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运营秩序,创造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针对近期社会高度关注、乘客投诉、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自行车、折叠电动车等问题,拟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行为守则》第六条、第十四条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明确乘客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
在修订稿第六条中,旅客携带的物品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度和高度不得超过0.5米。除无障碍电动轮椅外,无电动代步工具等妨碍车站、车内或对操作安全有可能影响的物品乘车。
修订稿第十四条规定,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并明确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不得携带容易造成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从9月2日到9月17日,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9月17日18点前反馈至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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